唐山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

2022-12-29 19:25:51 来源:

唐山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(特)病待遇

门诊慢(特)病是指经相当一段时间治疗、久治不愈,并经网上申报、医疗机构认定,需长期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的一些特殊疾病。

门诊慢(特)病支付方式采取非限额、单独限额、累计限额、特殊限额病种管理办法。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(特)病医疗费用,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、支付限额以内部分;起付标准以下、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不予支付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(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)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480元。

1、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为:支付比例80%,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,不再进行病种限额。

2、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:支付比例80%,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,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,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。

限额标准为:肾移植术后、肝脏移植术后、心脏移植术后、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。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/人/月,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/人/月,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/人/月。

3、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:支付比例65%,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,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,同时进行多病种累计限额。

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,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。

4、部分病种支付政策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后使用尼洛替尼,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不设起付线,先行自付20%,后按88%比例报销。

将胃肠道间质瘤并入非限额病种中的恶性肿瘤,相关待遇按照非限额病种有关规定执行。

5、延长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长处方政策,在保证医疗安全、规范患者用药的基础上,除肾移植术后、肝脏移植术后、心脏移植术后、肺移植术后、冠心病(支架、搭桥)每次门诊携药量为1个月外,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可为1至3个月,具体携药量根据接诊医师指导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确定。

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赠药期间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报销相关药品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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